太阳集团tyc151印章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印章管理,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太阳集团tyc151印章管理规定》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、学院党委印章、学院分工会印章、学院各党支部印章、学院领导名章、各级各类业务专用印章、其他经学校批准制作的印章。
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印章综合管理部门,负责院级印章的使用与管理,统筹印章的刻制、启用、废止等,指导、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。
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
第四条 学院的行政印章、学院分工会印章由学院办公室行政秘书保管,学院党委印章由党委组织员保管,学院领导名章由学院领导各自保管。
其他印章由印章使用的内部机构指派专人保管。
印章应妥善保管,保管场所应确保安全。
印章不得携带出保管场所以外使用;如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的,应由业务分管院长请示院长批准,并派印章管理人员现场司印。
如发生印章遗失,印章保管者应立即向院长上报,由单位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告,并按照学校规定申请重制印章。
学院行政印章、党委印章的使用范围。
(一)以学院名义向校内、校外发送的各种公文、文书材料、报表等;
(二)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协议书、合同、意向书等;
(三)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书、证件材料及其对照的复印、翻译证明件;
(四)经学院批准的各类申请表、申报材料、出国材料等;
(五)其他应加盖学院印章的文件、材料等。
学院领导名章的使用范围:
(一)以学院党委名义办理,应由党委书记签署的业务文件,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;
(二)以学院名义办理,应由院长签署的业务文件,使用院长签名章;
(三)以学院或院领导的名义,应由院领导签署的合同、协议、公函、证书、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等;
(四)其他经院领导授权可使用签名章的文件及材料。
学院领导签名章不得用于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、大额度资金使用和合同协议事项的审批环节,不得用于财务、人事相关单据及审批材料。
院级业务专用章、各类印章和其他领导、负责人签名章的使用由印章使用的内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,参照本办法,确定印章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。
本单位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,对外使用仅限于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性联系。
使用学院党委、行政印章、院领导名单,应遵循一事一报、逐级审批的原则,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,谁经办谁首责,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,具体用印程序如下:
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,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。其中,分管校领导认为应提交院长审批的,应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。
院印使用申请采取纸质形式,申请人应按相应要求填写用印登记表,清楚填写用印日期、种类、事由、数量等信息,并由分管院领导在登记表上签字。
重要材料使用院印的,申请人应留存文本原件,副本交学院办公室备案,该备案文本应与其他用印申请材料一并留存。
学院领导签名章的使用由用印申请人提交申请,相应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,学院办公室记录用印日期、事由、数量及批准形式等信息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予用印:
(一)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、滥用审批权限;
(二)内容不完整、不真实、不准确,存在明显瑕疵的;
(三)申请事由与学院工作、业务无直接关系的;
(四)在空白介绍信、证件、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;
(五)其他情形。
印章使用后,学院办公室负责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对使用印章情况进行检查,对印章使用过程中出现印迹扭曲、模糊等不规范的情况,原则上应另行制作材料,重新规范用印,并收回原材料,统一销毁处理。
第三章 责 任
学院行政办公室每年度应做好日常检查和对各级各类印章进行清查,更新印章使用状态,检查印章使用情况,对于印章管理和使用中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。
印章使用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使用的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,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主要责任,应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。印章管理人应认真负责、遵章守纪、秉公办事,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。
人员在管理和使用印章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承担责任;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或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,学院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附 则
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本办法自院领导班子通过之日起施行。